契稅

雙方以共同使用之停車位相互交換位置,免申報繳納契稅。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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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雙方以共同使用之停車位相互交換位置,免申報繳納契稅。

     

    王家兄弟二人各所有同一大樓內之房屋及地下停車位,如今兄弟二人想相互交換地下停車位登記編號,詢問該交換行為是不是也要申報繳納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同一大樓內各建物所有權人,各自所有共同使用登記的停車位,也辦理了編號登記,日後所有權人相互交換分管使用位置,如果該交換車位持分範圍並無增減變動,僅係申請車位編號變更登記,則非屬所有權移轉,故免申報繳納契稅。

    該處並予說明,車位交換如有變動原持分比率,其持分比率增加的一方,仍應就比率增加原因(如買賣、贈與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移轉契稅。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44/5070228284458589262?tag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