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查核簽證服務

依所得稅法規定,會計年度採曆年制公司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的期間,應自行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未分配盈餘,同時據以計算繳納應納稅額。所得稅法第102條規定,在公司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得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亦即仿間俗稱之「稅簽」。此外,如符合「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的公司,則公司沒有選擇餘地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凡經會計師「稅簽」的稅務申報案件,得享受所得稅法中的各項獎勵如下:

一、可盈虧互抵:
只要虧損年度及扣抵年度都有委請會計師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那麼前十年虧損可以從獲利年度起(須經稽徵機關核定),自當年度純益中扣除後,再行核課。因此,若是公司未委託會計師簽證,虧損就都不能拿來扣抵。

二、交際費限額提高:
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及第102條規定,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的營利事業可以有較高額度的交際費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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