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

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font-size: 15px;">
  • 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如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不能適用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規定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並不適用前述規定。但配偶及二親等間之土地「買賣」,雖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國稅局核定課徵贈與稅,如該筆移轉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還是可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可至地方稅務局暨所屬各分局櫃台洽詢,亦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04-22585000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44/5998243094682201496?tag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