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

修正公告「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

財政部於106年11月17日修正公告「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增訂個人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地,致其須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應有部分情形,得適用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並自公告日生效。
  財政部說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房地合一新制)自105年1月1日施行,該部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授權,於同年3月17日公告明定個人因調職或符合法規所定非自願離職情事、遭他人越界建屋、依法遭強制執行、因重大疾病或意外需支付醫藥費,或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家暴相對人等5種情形,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的房屋、土地者,得適用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避免是類因個人緊急情事交易房屋、土地案件,須適用短期45%(1年以內)或35%(超過1年未逾2年)稅率情形。
  財政部指出,依民法相關規定,共有物的處分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為解決共有不動產糾紛,促進土地利用,便利地籍管理及稅捐課徵,我國於64年間增訂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得由人數過半且應有部分亦過半數之共有人代為處分,以解決因少數共有人不同意而無從處分共有物的困難。考量房屋或土地共有人未經他共有人同意,逕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共有房屋或土地的情形,他共有人可能於非自願情形下交易共有房屋或土地的應有持分,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上開情形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而須適用45%或35%較高稅率,本次爰增訂前開交易情形亦得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之「非自願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可按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秀琳
聯絡電話:23228423